对受理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或申请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1.存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情形的,依法提出(提请) 抗诉或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存在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4.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5.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鉴定人员等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6.发现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7.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但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对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适用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向相关法院提出检察建议;8.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9.不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或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终结审查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及时告知来访人员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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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北州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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