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人员主动放弃。
申请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纸质版,原件,2份)
2.由单位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证明(纸质版,复印件,1份)
2.由亲属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并提供继承人与参保人亲属关系证明(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1份)
注: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结婚证或者村委(居委)出具继承关系证明并加盖公章
3.继承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纸质版,复印件,1份)
4.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况说明(纸质版,原件,1份)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
高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356-5246808
投诉电话
0356-5682391
办理地点
高平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35号窗口
来源:高平政务服务
编辑: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