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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04号)《庆阳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庆市人社发〔2020〕223号)精神,经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市解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就业办)决定,在市本级新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现公告如下:
一、开发岗位情况
在17个单位新开发岗位36个;前期已开发的9个单位空岗15个。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申报条件
庆阳市常住人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备适应聘用岗位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进行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自愿提出就业援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2.“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3.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7.首次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后,经乡镇(街办)、社区调查认定,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此次公益性岗位援助范围:
1.已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除符合前款所列第7条的人员);
2.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4.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人员及失信被执行人员;
5.未通过大就业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备案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其他人员。
三、申报程序
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4日(限工作日),请符合条件人员向常住地所在社区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之前提交过申请资料的人员不需要再次提交):
《庆阳市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庆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第2、3、6、7、14页)、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农户口)以及其他身份类证明资料: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因土地征收落户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零就业家庭其他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由本人现场申报,申报时不选择具体岗位。
申报结束后,由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公示。对主动接受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推介见习岗位、推介职业培训项目、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推荐创业培训、推荐孵化服务、创业开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2次以上,且非本人原因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2025年2月8日前统一将公示结果、名单及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就业办(市政府3号集中办公区1321室),并通过大就业系统在线推送申报人员,未同步通过大就业系统推送申报人员和大就业系统中无就业困难人员接受公共就业服务2次以上记录的,市就业办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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