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初中生被害埋尸案宣判,为何无人判死刑?

文摘   2024-12-30 12:59   山东  

在时隔9个月之后,邯郸初中生遭3名同学杀害埋尸案迎来一审宣判。如此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从案发到宣判只用了9个月的时间,效率还是非常快的。

三名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这个结果,公众很失望,心理上难以接受,普遍认为判得太轻,尤其还有一人居然不能刑事处罚。大家有这种想法情理之中,因为对其三人的犯罪行为而言,赐他们一死更能解人心头之恨,同时还能震慑青少年犯罪。

但从法律的冷静思维来看,这个判决实际上已经算得上顶格了。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中,对故意杀人罪情节的轻重判罚有明确的说法,情节较轻的,处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严重的,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甚至是死刑。如何判定情节较严重,其中有一个表述是“杀害手段极其残忍”。在这一点上,3名伤害同学的嫌犯无疑是符合的,他们不但早有预谋,而且还是手段残忍的。所以,不管从动机还是手段来看,判他们死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这个条款的适用群体是完全具备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成年人。虽然这3名嫌犯的手段和方式甚至比成年人还要残忍,但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他们确实还属于未成年人,在量刑上必然要考虑这个因素,使其不可能完全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审判。

诚然,从3名嫌犯的残忍程度来看,我们更希望借此案件做出一个严厉的判决,死刑更符合我们的预期,让3名嫌犯最终罪有应得,同时对青少年犯罪也是一个极大的警示和震慑。但作为刑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案件,将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成为自2020年新增此款规定之后的全国首例追诉案件,在使用顶格处罚时会有一个谨慎的尺度。

回归到该案的本质问题,还是近年来一直在热议和建议的问题,那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需要适时做一些调整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被伤害的青少年,而不是给少年恶龙提供保护伞。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直至发生邯郸市肥乡区这种令人发指的事件,它督促我们需要及时作出改变了。

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我始终坚持一个观点,必须用严法震慑。在这个问题上,没必要陷入过多的争议。在孩子的生命安全面前,任何争论都毫无意义,没有一点建设性,唯有一条最管用:严刑峻法。

对于生性顽劣的孩子,他们并不忌惮于父母和老师的说教,正常教育对他们而言是没有任何效果的,当打骂体罚都无济于事的时候,唯有法律才是震慑他们最好的武器。因为他们知道,学校和家庭,父母和老师,都拿他们没有办法,所以他们就养成了天不怕地不怕的习性,在学校为所欲为,成了到处霸凌的校园小霸王。

但法律不会和他们动之以情,不会和你讲“下不为例”,只要你敢违反法律,它就敢惩治你,让你体会切身的“痛感”。痛,是一个人最深刻的印记,记住了痛,也就记住了教训,做人做事才会有所惧怕。

现在的校园霸凌,缺少的就是“畏惧”二字,如果知道了害怕,校园霸凌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而让他们害怕的唯一办法,就是依法惩处。

邯郸初中生遭3名同学杀害埋尸案,实际上就是校园霸凌的“升级版”,他们平时就经常霸凌欺负死者,但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管束和惩治,导致最后胆子越来越大,干出让人齿冷的禽兽行为。

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不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是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因为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还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降低刑事年龄,会影响到他们的未来。

对于这个观点,我认为需要转变思路了。如果一个青少年的行为,上升到了触犯法律的地步,那么他一定是有着非常顽劣的成长经历,对这些孩子的纵容和宽恕,就是对受害者的伤害。施害者和受害者,两相比较,我认为让施害者付出代价天经地义。与其让受害者“完了”,不如早早让施害者先“完了”。

年龄不应该再成为一个人犯罪的“保护伞”了,有关未成年人的一些法律及相关条例需要与时俱进地相应完善。

元芳有看法
忍不住总想说两句,狄大人都拉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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