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中,一些案件的相关细节也得以公布。党志军在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因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心生怨恨,进而将所有不满和怨恨迁怒于承办法官,通过提前踩点和购买作案工具等方式,实施预谋作案。
河南漯河女法官依法办案被人杀害,最让人悲哀的不是个体悲剧,而是居然会有那么多人为凶手叫好。当看到这桩凶案的时候,有些人下意识的反应就是,一定是法官枉法办案,然后再套用“老实人被逼急”的惯常思维,给死者定性出一个咎由自取的因果报应。
实际上,不仅仅是法官,包括像官员、医生、老师等这些具有公职身份特性的人,在面临同样的遭遇时,很少有人会对他们抱有同情之心,很多人还是喜欢这种“不服就干”的快意恩仇。这种貌似同情弱者的心理,不过是假借正义来释放自己的戾气而已。
如果暴力就代表所谓正义,甚至可以取代司法权威,法律哪还会有存在的空间?谁又可能成为这种丛林法则的受益者?最终,这种暴力可能还会反噬给自己。
我们再回到河南漯河女法官被杀案,事件的原因脉络其实很简单。
凶手党某某今年4月驾驶两轮电动车和一小轿车发生轻度碰撞,对方负全责。双方私下调解未果,党某某最后向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但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赔付9384.89元,比党某某诉求的数额差了近一倍。
之所以出现这个差别,是因为党某某按照29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计算的,但法院支持按15天计算。法官王佳佳的判赔依据是,党某某29天中的14天并未实际住院。也就是说,党某某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虚构了比实际多出一倍的住院天数,但被王佳佳给否定了。
王佳佳否定的依据是,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党某某虽然心里不服气,但他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于是便对法官王佳佳怀恨在心,最终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杀害了王法官。
这个交通判赔案件,说白了就是党某某想借机多讹点钱,被驳回后恼羞成怒,进而动了杀心。交通事故轻微伤的判定,最多也就是软组织损伤,擦破点皮,出现块淤青,住15天院都算“小病大治”了。
当然,党某某想多争取一点无可厚非,因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类似事件比比皆是,受伤一方如果无责的话,通常都会小病大养,想尽各种办法争取更多的赔偿。但有一个前提,你需要提供支撑赔偿的合理证据,否则法官审判是不会支持的。
我们站在肇事方的角度来看,虽然对方是事故全责,难道就活该任宰任罚,你提出多少我照单赔偿多少吗?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责任之内无话可说,但要碰瓷讹人狮子大开口,人家也有理由反对和提出抗诉。
反过来讲,在该案中,如果王佳佳硬要偏袒支持党某某诉求的话,万一对方也是极端暴戾之人呢,会不会也要报复王法官呢?
再从另一角度来看,党某某能为了不到一万块钱出手杀人,这足以说明,他平时绝对是一个性格暴戾、极为冲动的莽汉,因为理性之人干不出这种事情来。
党某某从一个受害者,到成为施害者,他凶残地夺走了别人的生命,也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党某某的行为,无疑暴露了他法治意识的淡薄和对司法判决的极端不尊重。这既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对我们社会法治教育不足的警示。我们应该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公民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让每一个人都明白,司法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对司法判决的不满都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和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