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逞“英雄”
马路上变“杀手”
酒后驾驶严重威胁着
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案
例
警示
示范
2024年10月13日1时56分,林某勇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山县西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马銮湾红绿灯路口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事故车辆受损严重,隔离护栏散落一地,周边一片狼藉。经检测,当事人林某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交警部门以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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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 东山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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