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历史文化
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加快推进保护规划编制审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保护规划工作程序的函》
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编制要求
(一)规划依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及地方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编制时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三)组织编制主体。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四)编制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五)规划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包括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
(六)规划期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期限应当与“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七)成果要求。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含矢量化成果)和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矢量化成果应符合《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成果数据要求》。保护规划批复后由组织编制单位将历史文化保护线录入云南省城乡高质量建设与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
二
报批程序
(一)组织编制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有关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划报批及审查
规划成果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上报至州(市)人民政府后,应由州(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初审,经初审和修改符合要求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将保护规划转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依规开展专家审查、征求意见、公示、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后,应当将规划成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保护规划经审查和修改符合要求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
(三)规划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四)报送备案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逐级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2.保护规划的批准文件。
3.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的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4.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5.其他相关材料。
三
保护规划修编
(一)修编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备案与修编工作的函》(建科保函〔2019〕194号)要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完成规划期限至2035年的保护规划修编工作。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修改保护规划:
1.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2.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4.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二)修编程序
若保护规划期限未到要组织开展修编工作的,应由组织编制机关开展保护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并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修编工作。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若保护规划期限已到要组织开展新版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应按照保护规划审批备案程序报批,无需履行修编程序,但应组织开展上版保护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并在新版保护规划中将评估情况作为重要章节提交审查。
四
其他事项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联系人及电话:杨老师,0871-64322253
邮箱:ynszjtm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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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微信公众号
编 辑 | 杜开蕾
审 核 | 张燕春
投稿邮箱 | dlzh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