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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
故意杀人犯蔡新雄,曾用名蔡雄,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租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街道枫林卫生院内一楼,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
罪犯蔡新雄与被害人姜某素有感情纠纷,经2014年、2016年两次协商,双方解除恋爱关系,但蔡新雄仍不罢休,扬言要杀害姜某全家。
2021年11月11日下午,蔡新雄携带匕首,骑摩托车来到新化县桑梓镇集中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4时许,姜某来到路口从幼儿园校车上接6岁儿子回家时,蔡新雄纠缠姜某,随即掏出匕首,朝姜某胸腹、肩颈等处连续猛刺,继而朝姜某的儿子胸腹、肩颈等处多次捅刺,致姜某的儿子倒地,当姜某阻止时,蔡新雄又持匕首连续猛刺姜某致其倒地后,继续朝姜某的儿子捅刺,随后逃离。
姜某经村民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姜某的儿子伤势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罪犯蔡新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院依法判决蔡新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蔡新雄服判息诉。经本院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分别核准蔡新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签发了对蔡新雄执行死刑的命令。
本院遵令,于2024年4月28日在娄底市娄星区将罪犯蔡新雄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此布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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