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防城港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港务集团码头南端—东湾海域沿线以西范围—新围路—企沙大道—北部湾大道—文昌大道—南防铁路沿线以西范围内—冲仑大道—扫把坜—防城华侨建材厂—洗珠河—防东路一巷—警民路—养顾路—白龙路—防城江沿线以东范围内—西湾海域沿线以东范围内之间的区域。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儿童)福利机构等;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内;8.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红树林地;9.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二、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燃放点的,依据《防城港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执行。三、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响应时,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市人民政府解除空气重污染预警起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发布的相关通告与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来源|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