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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1月11日,永定区法院判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1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永定区经营的某餐馆内从秦某某、全某某等人手中非法收购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然后出售给他人用于食用,销售交易金额29047元,从中获利3000元。2024年5月15日,公安民警从姚某某餐馆查获山斑鸠、猪獾、中华竹鼠、黄鼬、花面狸、灰胸竹鸡、黑水鸡等陆生野生动物死体以及豹猫、毛冠鹿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九种动物总价值120500元。2020年至2022年6月,秦某某将在沅古坪各村低价收购的蛇、石蛙等陆生野生动物死体出售给田某某,交易金额30184元。2023年3月底至2023年4月中旬,秦某某将收购的斑鸠、竹鸡、荤猪、麂子肉等陆生野生动物死体出售给姚某某,交易金额4755元。2023年2月初至2023年5月,全某某将在王家坪及沅陵等地向他人收购的斑鸠、巴毛鼠、竹鸡等陆生野生动物死体出售给姚某某,交易金额12760元。
判决:
被告人姚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缴纳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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