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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涉案资金71.7万
日前,巢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自2018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雇佣员工充当“网络水军”,再以通过线上承接网点商铺刷评、刷单委托后,发布“刷单控评”任务,其雇佣的“网络水军”进入特定的商铺购买特定产品,给商品好评,从而获得相应报酬,以此开展大量非法经营活动,共计获利71.7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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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巢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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