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哪里受伤,哪里就应赔偿吗?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0-29 20:40   青海  

  骑电动车穿行商场停车场时意外摔伤,车主向停车场管理方索赔,她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骑电动车摔伤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早晨9点半左右,周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到某家居商场上班。因前一天傍晚飘了几片雪花,路上有些湿滑,有的地方还有薄冰。


  周女士途径商场地面停车场时,一个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等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疗费。她承认骑车时在想事情,没有认真看路,自身有一定问题。但周女士认为,商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冰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周女士遂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万元。


  商场辩称,周女士为抄近路,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但车速过快,急拐弯时不刹车、不减速,其摔伤完全是自己行为所致。而且,事发当日天气晴朗,停车场路面干净,没有结冰,商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在案件审理中,周女士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遗留创伤性骨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监控视频可见,周女士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且商场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商场就停车场管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称商场停车场管理混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周女士骑电动车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且车速过快,拐弯时未减速,电动车失去平衡致损害后果发生。所以,周女士骑电动车摔倒系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与停车场无关。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与汽车相比,电动自行车成本更低,更灵活便捷。骑电动车出行,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电动车备受青睐的同时,相关安全问题需更加重视,尤其是骑电动车出入公共场所。


  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但我们要理性的认识: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


  任何法定义务都有边界,而边界的设定,既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也可以基于合同义务,还可以基于道德义务等。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极广,涉及餐馆、公园、电影院、电梯、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同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同,无法一一详列。实践中,可以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业要求、保障范围、组织形式等综合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等综合判定。


  司法鼓励维权,却不支持过度维权。“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有理有据有节,才是正当的维权之道!


专家点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因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不作为而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一方面,民法典第1198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害人需要对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的地面停车场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列举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确实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经过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法院可以确认受害人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而且经营者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了警示标识。受害人未能就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参与《昆仑大律师》




节目直播热线:

0971——6329353  

0971——6329354  

0971——6329355

微信公众平台:青海经济广播

节目视频直播:节目时间点击“青海经济广播”微信平台服务中“看广播”“听见广播”APP中搜索“青海经济广播”即可进入视频直播间

点击 “青海经济广播”微信视频号  即可关注网络视频直播

“听见广播”APP中搜索“青海经济广播”


“听见广播”二维码




《昆仑大律师》出时间:每天上午10:30——11:30

播出频率:FM107.5青海经济广播,“云听”APP、蜻蜓FM

等网络收音机中搜索“青海经济广播”



如果您有法律咨询
您可网上搜索12348青海法网http://qh.12348.gov.cn
关注微信公众号12348青海法网
-扫码关注-
留言咨询
实时咨询
视频咨询
律师即可为您
免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明日嘉宾







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 李晓旭律师



李晓旭,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财产类纠纷、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房地产类法律服务团队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支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团队化且高效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13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盈科西宁律所是由盈科律师事务所直投、直营、直管的全国第66家分所。坚持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客户提供最优质、高效、规范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资本运作、工程房产、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等各专业领域。作为盈科中国区第66家分所,标志着盈科已完成全国所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全覆盖。盈科西宁分所将秉承“诚信开放包容 共享”的服务理念,坚持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立足夏都西宁,为青海推进依法治国和服务社会民生,贡献盈科人的力量!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新华联国际中心A座12楼
电话:0971-5513222



昆仑大律师

为您答疑解惑

打开收音机,锁定FM107.5经济广播《昆仑大律师》和专业法律工作者隔空交流,倾听他们的建议、分享他们的智慧,让美好生活与法同行!《昆仑大律师》节目由青海省司法厅、青海广播电视台合作开办。节目邀请资深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通过在线沟通方式为百姓提供法律咨询、案例剖析、法律援助和法律普及。感谢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对本节目的大力支持。


扫码关注

青海经济广播

FM107.5

阳光调频

本文仅供法律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烦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人民日报青海普法

监制:井健

责任编辑:王淼

小编:李俊


青海经济广播
许可证编号(63120180001)权威+主流的媒体信息平台,请关注FM107.5青海经济广播,政策、法律服务问题请咨询0971—6329353、6329354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