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宣传(第三期)

文摘   2024-11-11 20:14   江西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1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姚某贵在玉山县双明镇梨园村自家农田种植芋头,后坐在农田田埂上抽烟,因将没有熄灭的烟头丢在田埂上,致使田埂上的杂草烧着引发周边山场林地及一座鸭棚被烧毁。经鉴定调查,犯罪嫌疑人姚某贵失火造成玉山县双明镇梨园村火烧山场过火总面积为186.1亩,烧毁有林地面积54.7亩为湿地松,无立木林地131.4亩;烧毁的鸭棚经鉴定和价格咨询评估,火灾损失价格为250800元。


二.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28日,经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贵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用250800元。



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


1.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2.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 林业、公安部门提醒


每年10月1日-翌年4月30日为江西省森林防火重点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2119。


来源 :江西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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