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维权课堂 | 夫妻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文摘   2024-12-11 17:46   云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案例


田女士和男友恋爱多年,两人都觉得彼此是适合结婚的对象,准备结婚。由于田女士家境优越,自己所在的行业赚钱比男方多一些,因而田女士父母建议他们二人在婚前签订协议,对婚后取得的财产有明确约定归属,不发生财产混合,田女士和男友都同意,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仅是停留在口头上。田女士便咨询律师,口头上对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划分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在我们国家,婚姻关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形下,都适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它是我国婚姻法律中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由的一个重要表现。


上述条款是针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必须是男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而非口头,否则将视为没有约定,若双方今后产生争议,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共同处理。

案例分析律师



李妍菁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


声明: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来源丨云南女声

编辑丨万云灵

二审丨吴   敏

终审丨赵   娴


易门妇联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教育全县各族各界的妇女以及各类妇女组织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