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警示,现将我镇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一宗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2024年3月21日,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我镇张某在望埠镇崦山村委会旗山下村小组樟树窝(山名)非法开采石头。经核实,张某于2024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英德市望埠镇某处利用挖掘机、金刚车等工具非法开采英石。我府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对该案立案查处。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非法开采的面积0.1365亩(91平方米),开采英石40吨,矿产资源的损失价格16200元。
张某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采英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地质矿产类(序号1)自由裁量情形的规定,我府依法于2024年5月7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行政罚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31200)的处罚。
张某非法开采英石案存在主观故意,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开采国家矿场资源,我府多方面收集证据,给当事人出具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做了《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材料、相关证人证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面积及地类等去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当事人对他本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调查组根据情况证实了他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地质矿产类(序号1)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下(含没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的威胁,该案件反映出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底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和相关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要合法合规地进行生产活动,不得为了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从事非法开采等违法活动。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如发现有类似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来源:英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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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望埠镇张某非法采矿行政处罚案例
编辑:英德小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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