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最新曝光4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23 23:58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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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热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部署开展了多次校园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校园周边的食品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公布第四批食品领域违法案件曝光。

案件一:肃州区老兵烧烤店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案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在该单位食品操作间发现4桶食用油,其中“众馨”一级大豆油2桶配料为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丹满园”一级大豆油2桶,配料为大豆油(转基因大豆)。该单位未按规定对使用转基因食品情况进行标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肃州区聚香元餐饮店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案

2024年9月10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肃州区聚香元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操作间货架上发现一桶福临门一级大豆油,已开封使用。该食用油标签标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中粮油脂(广元)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用油的情况未按规定在店内标识。经现场称重,上述已开封的转基因大豆油重量为3.97kg。当事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食品未在店内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涉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肃州区哈开牛肉面店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案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肃州区哈开牛肉面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食品操作间柜台下发现2桶(其中一桶已开封,现场称重8.8kg)“丹满园”一级大豆油,配料为大豆油(转基因大豆),净含量20L/桶,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使用转基因食品情况进行标示。当事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肃州区蜀名厨餐饮店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案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肃州区蜀名厨餐饮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食品操作间内发现1桶(已开封,现场称重14.1kg)“众馨”一级大豆油,配料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净含量20L,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使用转基因食品情况进行标示。当事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处罚。

▍编辑:青山     ▍内容来源:肃州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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