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之童某某

文摘   2024-08-01 10:19   湖北  

案例:

某驾驶教学培训中心、张某臣单位行贿案——

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巨额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至2019年2月,原系某驾驶教学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臣,为在学员考试指标、外籍学员名额、考试通过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先后任某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童某某(另案处理)及其特定关系人行贿人民币247.4万余元。在童某某的帮助下,该驾驶教学培训中心及张某臣获取巨额利益,经审计,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为3315.1万余元。调查阶段,张某臣已退缴上述违法所得。

办理情况

本案由黄冈市黄梅县监察委员会查办,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培训中心、张某臣犯单位行贿罪,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培训中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某臣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或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系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该培训中心、张某臣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该培训中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张某臣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退缴违法所得3315.1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臣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旧闻一则


童光明,男,汉族,湖北蕲春人,1963年8月出生,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1月参加工作,研究生文化程度。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任黄冈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校长;2003年3月至2010年6月,任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2010年6月至2013年7月,任黄冈市公安局党组成员、交警支队支队长;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任黄冈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4年2月至今,任黄冈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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