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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呼和浩特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内汇律发〔2024〕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提升呼和浩特市金融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能力,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强化外贸竞争力,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的指导下,内蒙古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研究制定了《支持呼和浩特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24年10月25日
支持呼和浩特跨境人民币结算
服务跨境贸易和投融资
的十条措施
第一条 各金融机构要在履行“展业三原则”等义务的基础上,对在呼和浩特市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体生产或经营为主业,内控管理良好,守法自律,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等项下长期稳定合规地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企业,或已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经常项目便利化名单的企业,便利其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
第二条 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金融机构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积极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办户”。
第三条 各金融机构要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落实落细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支持贸易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在呼和浩特市推广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风险保障。
第四条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呼投资、境内再投资,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人民币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确需支付款项汇出,支持与周边国家、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帮助境外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要聚焦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二手车出口、贵金属加工、进口牛羊肉加工等产业,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支付结算、财务规划、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创新更多人民币保值增值工具,培育境内外主体人民币使用习惯。
第七条 支持在自贸区呼和浩特片区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各金融机构要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为个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结算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用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业务,提升资本项目服务水平。依托“单一窗口”创新金融产品,为贸易企业提供数字金融服务。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宣导,鼓励金融机构采用“线上+线下”、“传统+新兴”的模式,开展多样化的宣传培训,进一步促进金企对接,扩大政策受益面。
第十条 在自贸区呼和浩特片区申建进程中,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在自贸区呼和浩特片区设立金融服务旗舰店、特色支行、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提供差异化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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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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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呼和浩特市委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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