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
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9.其他可能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拨打0892-96119,24 小时受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2.网络举报:可通过谢通门县消防救援大队邮箱(17740706663@qq.com)进行举报,邮件主题上请注明“火灾隐患举报”字样
3.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卡嘎镇金通路(谢通门县消防救援大队),信封上请注明“火灾隐患举报”字样。
三、举报要求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以及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核查和反馈。
2.举报内容应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处理流程
1.消防救援机构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于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将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2.消防救援机构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投诉属实,为查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保护举报人权益
消防救援机构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严禁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踊跃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谢通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14日
主编:李萍
编审:雷海坤
编辑:普尺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投稿邮箱:
xtmwx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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