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有人抛“火”,楼下住户家被烧!

文摘   2025-01-14 18:31   浙江  



1月4日21时09分 

福建漳州市龙文区

一小区住宅阳台着火

经调查

该起火灾事故系高空抛物引起

据监控显示

17楼落下的着火纸团

引燃了14楼阳台的杂物导致火灾


随手从高空抛下的

不是物品而是“凶器”

一次次引发的火情

更是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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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广东清远某小区住户家中发生火灾。据调查,起火原因为一名儿童在家中玩火,将燃烧纸团扔出窗外,点燃楼下住户阳台堆放的杂物,导致住户家中家具电器被烧毁


2024年3月,浙江杭州一名女子在一个多小时内,11次将未熄灭烟头从12楼抛下,导致该小区公共区域发生火灾。经查明,该女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被行政拘留10日


高空抛物

导致财物受损之余

还严重危害他人安全

再次提醒

请勿高空抛物、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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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高空抛物、过失引发火灾

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安全提示


同时

为了避免自家发生类似火灾

也需要从自身做起——清理阳台

不要在阳台上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

因为

这些易燃物一旦遇到外部飘落的火源

容易引发火灾



这些“三清三关”家庭防火知识

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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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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