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商丘一饭店“内鬼”盗取钱财30万元

情感   2024-11-07 20:53   河南  


如今,电子支付已成为主流支付方式,出门不用带现金和银行卡,带部手机轻松走天下。无论是买贵重物品,还是小店买瓶水,手机一扫商家二维码,分分钟完成交易。由此,有些“有心人”就发现了其中的“商机”。

近期,商丘市永城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偷换收款码盗取钱财的案件。




PART01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其担任永城市东城区某菜馆收银员期间,以图财为目的,多次偷换二维码收款、漏报收款金额、收取顾客挂账还账金额不上报,将店内营业款占为己有,共盗窃店内营业款3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12万元。



PART02

审理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永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剩余违法所得给该菜馆经营人。



PART03

法官提醒


偷换他人收款码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商家要提高防范意识,收款时及时确认钱款是否到账,定期检查收款码是否被调换、能否正常使用等,避免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PART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永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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