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麒麟区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麒麟区东山镇新村村委会孙某某在承包实施麒麟区何家小箐煤矿复耕工程中,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孙某某系麒麟区东山镇新村村委会村民,2020年3月至5月,孙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山镇新村村委会以实施麒麟区何家小箐煤矿的复垦为名,进行非法采煤并出售牟利。
麒麟区自然资源局委托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对孙某某在何家小箐煤矿非法开采煤矿进行储量鉴定,最终确定孙某某以破坏性手段开采C21b煤层,煤类为焦煤,工业牌号均为JM25,地表非法采矿面积12.38亩(8257平方米),消耗煤炭资源储量1990吨,市场价格为10945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
2020年9月24日麒麟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公安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21年7月29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91205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由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45天内按照曲靖市土地矿产勘测规划事务所编制的《麒麟区东山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何家小菁矿产孙某某违法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自行对被损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并经麒麟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
四、若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恢复并验收合格,则立即支付土地复垦修复费13.1422万元到麒麟区东山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由麒麟区东山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复。孙某某收到判决后,按时限按照复垦方案进行了复垦并通过了验收。
在办理该案件中,麒麟区自然资源局充分地与麒麟区东山镇人民政府和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联动。
线索发现之后,麒麟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和东山镇工作人员、东山镇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就到达了现场进行勘测、固定现场现状,同时公安提前介入,利用东山派出所的办案区,同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和参与人进行询问,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核查。
该案件是东山镇第一次发生的以实施关停煤矿生态修复为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煤炭)典型案例。该案件的查处,是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有效打击了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形成了强烈震慑。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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