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这300多个司机,速看,不然后果自负!

民生   2024-11-11 20:41   云南  





以下为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6086: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警告或者罚款20-50元。

2.1110A: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警告或罚款20-50元。

3.1005C: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1005D: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罚款500-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5.1005E: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1006C: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4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7.1006E: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罚款400-8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8.1006F: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9.1610C: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0.1610D: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罚款300-4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1.1610E: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2.1087A: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罚款500元。

13.1901A: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罚款300-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4.1709C: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营运)车辆的,罚款300-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5.7053A: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罚款300-4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6.7053B: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1000

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7.7053C: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8.5701C: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0-5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9.5703D: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2000-5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0.1002A: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罚款1000-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1.7034:摩托车超过核定人数的,警告或150-200元。

22.7011: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罚款100-200元。

23.1119A: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警告或者罚款50元。

24.1207A: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警告或50元。

25.1717A: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警告或150-200元。

26.7001: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警告或5-50元。

27.7062: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罚款100-200元。

28.1340A: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100-200元。

29.6061: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200元。

30.1902A: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150-200元。

31.3020: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100元。

32.1366A: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00元。

33.1644A: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元。

34.1637D: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罚款2000元。

35.1645A: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2000元。

36.608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警告或者罚款20-50元。

37.1712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38.6035A: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到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富村交警中队、大河交警中队、后所交警中队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金城路508号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874-4082399、4052122、4042292


特此公告


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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