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昨日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麻绍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参与赌博;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麻绍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麻绍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贵州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麻绍敏出生于1964年8月,湖南凤凰人,曾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省民政厅副厅长等职。
2017年9月,其担任贵州省金融办党组书记,机构改革后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党组书记、局长(主任),直至2023年3月卸任。
2024年1月,已经担任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主任的麻绍敏被查。
深海官察注意到,今年8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麻绍敏作出逮捕决定。
9月,麻绍敏被依法公诉。
10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麻绍敏受贿一案。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麻绍敏是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因此,开除他的党籍,须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不难发现,麻绍敏被双开是在逮捕、公诉、审判之后,较为特殊。
一般情况下是双开在前,逮捕在后。官员落马以后,等待他的将是免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还有“双开”的多个处理程序。免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的先后顺序相当固定,唯独官员被“双开”的时间并不固定。
如,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案的处理时间线:
2023年8月28日,官宣被查。
2024年2月5日,被开除党籍。
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志刚作出逮捕决定。
5月22日,提起公诉。
8月14日,一审开庭。
10月29日,一审宣判。
“落马—免职—‘双开’—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是官员落马后的通例。
之前的做法,是等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宣布双开,因为有些大案要案可能审查程序相当漫长,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二审,整个程序走完可能要一年的时间,所以容易出现“带着工资蹲班房”的情况。
针对这个问题,2023年12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纪法分开得原则,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所以现在的通常做法是“双开在先,审判在后”,双开之后移送检察院,最迟不晚于提起公诉之前,原单位就会宣布双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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