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提示】楼梯间的告白——楼道安全警示

文摘   2024-11-21 18:30   黑龙江  

居民朋友:

我是您的老朋友——楼梯间。

我们相处很久了,当您刚入新居,我整洁明亮,空间宽敞,大家都很喜欢我。


物业人员每天来看我,为我扫去身上的尘土,夸我干净利落,十分漂亮!

后来,您放的东西越来越多,把我的空间填满了,我都快喘不过气来了,保洁无法打扫卫生,楼道居民出入不方便,邻居通过时一脸嫌弃和愤慨!


就连您的家门口、管道井都成了您的储物间。


物业工作人员多次来劝阻,您置之不理,还不时引发了您和他们的争吵!


物业清理完杂物,不久,您仍继续堆放,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终于,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一场火灾,您的物品成为灰烬,我也被烧成了废墟,甚至烧伤了逃生的邻居。

这下您该明白了吧!

若还不明白,咱就一起讨论一下

楼道内存放杂物

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

1、不安全

楼道是公共空间,占用楼道空间堆放杂物会带来安全隐患。

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楼道堆放杂物,存在火灾隐患。

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可燃物,存放时间久,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

楼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烟随便乱扔烟头者有之,儿童玩火、燃放爆竹者有之,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社区楼道属于日常出行通道,楼道堆放杂物,也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楼道堵塞严重,将严重影响他人逃生。

杂物占据楼道,对于120急救人员来说,也会成为障碍。在接诊危重病人时,会因楼道杂物所碍,影响担架的使用,直接威胁到患者生命。另外,很多杂物堆放易阻隔消防栓等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救火工作的开展,后果不堪设想。

还有一些居民在楼道放置的手推车、婴儿车等物品,容易导致其他居民被绊倒摔伤、衣服刮破、甚至刮伤等事故。

2、不卫生

楼道堆放杂物,会妨碍清洁人员日常的清理工作,影响清洁。

楼道里堆满了杂物,占据、遮挡了地面以及墙壁的很大一部分空间,导致保洁人员无法对这里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洁,久而久之,堆放杂物的地方也就成了卫生清理上的“死角”,脏乱不堪。

 3、不健康

杂物堆积容易滋生蚊虫,对居住的环境卫生带来影响;另一方面,楼道堆放杂物成为沙尘藏匿的死角,严重影响社区空气质量,长此以往,将给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4、不文明

楼道和楼梯间是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

同时对于维修人员来说,楼道杂物堆积堵塞了装有电表、水表、网络线路等设施设备的管道井,影响了维修人员的维护与管理。

5、不美观

本来干净整洁的楼道堆满了杂物,影响了颜值,给他人落下社区环境脏乱差的印象。

我是楼梯间,是消防通道,也是生命通道。楼道杂物,堆的是私心,危害的是生命,触犯的是法律。楼道堆放杂物,害人害己还违法!

咱们一起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您就知道我说得对不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业主朋友们,请您切记记:

1.不要在公共楼道区域内堆放杂物;2.不要在楼道内储存易燃、可燃物、易引发火灾物品;3.不要在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不要在楼道内乱堆乱放生活垃圾;4.不要在楼道内随意拉接临时电线、违章用电;5.不要损坏、占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6.不要在楼道内乱贴乱画。

祝您生活快乐!平安吉祥!














编辑 |韩   琦     见习记者 |刘娇娇  

一审 |于莉莉

二审 |袁   媛  

三审 |郝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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