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身份证是违法的,那么员工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入职不慎受伤之后,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来看看靖江的这起案例。
1967年出生的李某,2021年入职靖江一家公司从事冲压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李某给单位提供的是一张1979年出生的身份证。后来在一次工作中,李某手部受伤,冲床出现了卡顿,也就是冲床突然停了下来。李某试图用手去搬动这个工件,突然上方的模具掉了下来,压在了她的右手上。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右手2、3、4掌骨头已远缺损,后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在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提供给医院的身份证显示是1967年出生,和她当初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相差12岁。事后,李某因和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副庭长 韩萌:单位表示,医药费当时单位也付了,但原告自身应当承担你损失的60%。单位认为,第一个方面,李某提供的虚假的身份信息,导致这个工伤认定没办法走。第二个方面,当时企业是为每一个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的,出了事故之后,单位也向保险公司理赔了,但保险公司认为这个身份证信息是虚假的,保险公司拒赔。李某表示,身份证是家里人给办的,当时也没有想那么多。
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是退休人员,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时,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副庭长 韩萌: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从他的工作过程来说,他是为这个企业来提供劳务,在这个过程中受伤了,虽然说提供的虚假的身份信息,毕竟年龄相差12岁,与损害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毕竟是年龄大了,做冲压工需要手眼协调能力,肯定跟年轻人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不影响企业承担主要的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机器出现问题时用手搬动工件,使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她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李某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为43万余元,判决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李某本人承担35%责任。
那么,退休后工作的超龄劳动者,
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不该成盲区。
目前,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年轻力壮的劳动力逐年减少,劳动力人口老龄化不可避免。然而,由于超龄劳动者不受现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的保护,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这一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超龄劳动者难以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劳动权益保障存在漏洞
今年61岁的四川德阳居民李珀在当地一家物业公司长期从事保洁工作,她在清洁楼道时不慎滑倒跌落在楼梯上,造成髋关节骨折,落下九级伤残。然而,由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她不能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难以被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作出民事赔偿。
像李珀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伤亡风险,但又难以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劳动权益保障存在漏洞。
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
王天玉提出,在现行退休年龄制度下(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直存在,即使新的退休年龄制度实施后,还会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为总有老年人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有劳动就会有风险。
基于上述客观事实,不能因为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把这个群体推到劳动保障制度无视或者空白的区域,而应该在制度上认可这种劳动,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作风险问题,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
2024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认为,“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们应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杨保全呼吁,根据法律规定尽快出台配套制度,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就业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期待从国家层面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
来源:南京零距离、法治日报等
来源:南京零距离、法治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