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
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并为纳税人提供
自我查询服务
(下方操作指南第一步可查询)
对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存在异议的纳税人
请记得在2024年12月31日前
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以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为例)
点击进入后,将展示当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温馨提示
新设立纳税人,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在2023年度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可申请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
来源:枣庄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