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金牛区星星钢材商贸部申请执行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梁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梁兴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兴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席家村6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310020012。被执行人: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665399132F。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限额500万元),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本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者到本院登记相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阆中市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张兴成申请执行苟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苟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石滩镇塔溪寺村2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912167476。
一、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二、凡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被人民法院有效控制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本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者到本院登记相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本公告有效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阆中市人民法院
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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