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城法院
近日,我院审结了我县首例利用“手机口”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
2023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程某(在校学生)、杨某、张某(在校学生)、李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本县辖区内利用本人或他人的手机电话卡,为上线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转接电话。经查实,各地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杨某、张某、李某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通道帮助,导致被害人财物被骗,其中被告人程某、杨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李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四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