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作为现代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指导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以“铁拳”行动为抓手,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继续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6月3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记录真实的维保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3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所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真实的维保情况,及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2月28日,该公司在对其负责维保的4部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能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要求进行维保并记录真实的维保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10月8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019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6日,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所负责维保的1部在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自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该公司对涉案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3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3.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位于东山县西埔镇道周二路的帝景国际星城小区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现场记录和核对视频监控记录,发现当事人对该小区1号楼2单元的客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该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分别于2024年7月7日、7月21日记录对涉事电梯进行维保,但经查视频监控及问询调查,当事人维保时并未进入电梯轿厢,未对该电梯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有关半月维保项目的维保作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via: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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