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9:0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副市长袁志勇,市司法局局长侯进荣,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邹德生介绍《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十六条,围绕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上级要求,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为目标,在修改原来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制度短板,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和细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另外,还修改了审核力量建设、审核意见分类以及备案审查报备要求等内容,明确了有关单位的责任,并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上级文件具有宏观指导性,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市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于2012年、2016年、2020年多次出台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今年市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纳入修改计划。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省政府2023年底出台的《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参考了外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和工作经验,在修改《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威政发〔2020〕1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听取了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最终,《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于202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完善了有效期制度。以前的制度规定,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应当载明有效期。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继续执行且文件内容不属于阶段性工作的,不再标注有效期。也就是说,如果文件内容不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则这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标注有效期。
结合日常工作抓好贯彻落实。《办法》的落实,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市司法局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等工作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细化审核要求,依法审议决定,加强监督管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和清理,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文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