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布28起加油机、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学术   2024-07-31 17:10   北京  

近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其中: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计量作弊典型案例,柳州市一加油站在加油机上动手脚被罚120余万,贺州市公布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违法典型案例,武威市凉州区公布5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山西忻州市公布8起2024年“三表一站”计量典型案例,商丘市通报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三门峡市公布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泰兴市公布4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2起计量典型案例。详细如下: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计量作弊典型案例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其中两例计量作弊案上榜。

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梁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2024年3月24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梁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加油机主板8块,没收违法所得50.39万元,处罚款2000元,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四社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通过加油机键盘和移动POS机两种方式查询出的加油枪主板计控芯片的版本号不一致,查询出的累计加油量也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销售成品油,在销售过程中私自更换了带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主板。自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通过设置作弊系数,多销售92#汽油22298.17L、95#汽油2165.74L、0#柴油46490.38L,违法所得为50.39万元。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阳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破坏出租车计价器封印案

2024年4月18日,重庆市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县迪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破坏出租车计价器封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计价器1台,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营的车牌号为渝A39***出租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K值(每公里脉冲数)为“1250”,2023年12月1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四分院云阳所上次检定该车辆时的K值为“1460”,本次检查看到的K值明显低于上次,当事人破坏计价器封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柳州市一加油站在加油机上动手脚 被罚120余万

7月16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信息,对1家加油站使用被破坏的计量器具以及擅自安装作弊程序进行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柳州市某加油站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电脑中,安装有涉嫌能够控制加油机计量流量的作弊软件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测试,发现该软件发出的指令能够控制加油机的实际出油量。执法人员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加油枪计量检定为不合格,加油机主板不是原厂厂家生产和改装,该加油站使用的作弊软件程序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涉案物品,罚没款共计12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给相关部门。(来源/柳州市场监管)

贺州市查处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违法典型案例

贺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计量“缺斤短两”问题,持续开展打击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违法案件,现公布近期查处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查处八步区中心市场贺州市八步区XX鲜菜行使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3月19日,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到八步区中心市场贺州市八步区XX鲜菜行对当事人档口(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3台计量器具(OCS型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检定,检定情况如下:①检定人员放入2千克的砝码到编号为2311256的电子计价秤,显示屏显示重量2千克,检定人员在电子秤上输入“单价1键”(即按单价1按键时),电子计价秤显示屏重量为2.1千克,检定人员在电子秤上输入“单价2键”(即按单价2按键时),电子计价秤显示屏重量为2.2千克;②检定人员放入2千克的砝码到编号为2034的电子计价秤,显示屏显示重量为2千克,检定人员在电子秤上输入“单价1键”(即按单价1按键时),电子计价秤显示屏重量为2.1千克,输入“单价2键”(即按单价2按键时),电子计价秤显示屏重量显示为2.2千克;③检定人员放入2千克砝码到编号为2031的电子计价秤,显示屏显示重量为2千克,当检定人员在电子秤上输入“单价1键”(即按单价1按键时),电子计价秤显示屏显示重量为2.1千克,输入“单价2键”(即按单价2按键时),显示屏显示为2.2千克。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处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案例二】查处钟山县XX海鲜店使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3年6月8日,钟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钟山县XX海鲜店使用的1台型号为ACS-30A的电子计价秤可通过M1、M2按钮更改示值,涉嫌存在作弊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日购进上述ACS-30A型电子计价秤用于水产的称重计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经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涉案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处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武威市凉州区公布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对“短斤缺两”及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使用的计量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5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3月19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凉州区公园路市场内的武威市凉州区**调味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存在“短斤缺两”现象,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店在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封存并立案调查。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000元。
【案例二】2024年3月20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凉州区祁连大道1738号璟润瓜果蔬菜市场院内的武威市凉州区**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用于称重的电子计价秤存在“短斤缺两”现象,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店在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封存并立案调查,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2000元。
【案例三】2024年4月28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麻辣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5月14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调味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年6月20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坝镇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魏** 在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忻州市2024年“三表一站”计量典型案例

7月16日,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微公布了2024年“三表一站”计量典型案例。为践行“强化服务年”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强化“三表一站”(生活民用水表、电表、气表、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刊将该局查处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一】忻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盛世佳苑小区二期安装未强制检定水表案

2024年6月11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盛世佳苑小区二期检查中发现,该小区安装的水表未进行计量强制检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忻州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忻州市响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学府雅苑小区安装未强制检定水表案

2024年6月13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学府雅苑小区民用水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安装的水表未贴有计量强制检定合格标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忻州市响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忻州开发区浦江实业有限公司在凤凰广场小区安装未强制检定水表电表案

2024年6月14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凤凰广场小区检查发现,该小区公租房部分水表、电表未贴有计量强制检定合格标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忻州开发区浦江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西省保德县富民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保德县富民家园小区安装未强制检定水表案

2024年 7月3日,保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省保德县富民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小区水表进行强制检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保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省保德县富民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忻州市燃气公司在盛世佳苑小区二期安装未强制检定燃气表案

2024年6月11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盛世佳苑小区二期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安装的燃气表均无计量强制检定合格标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忻州市燃气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忻府区阳光油城加油站加油机未强制检定案

2024年6月13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忻府区阳光油城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不能提供计量强制检定合格标识。
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原平市马圈大运加油站加油机未强制检定案

2024年5月29日,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原平市马圈大运加油站4台加油机的9把加油枪超过检定有效期。
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偏关县大众加油站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加油机案

2024年6月27日,偏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偏关县大众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加油机,现场不能提供检定证书。
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偏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丘市通报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河南省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现将整治期间两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永城市查处黄某活禽店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0日,接群众投诉举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活禽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一台“玉如意”HY-601的电子计价秤,现场用500g标准砝码进行称量,按“M1”键显示550g,按“M2”键显示600g,按“M3”键显示650g,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夏邑县查处郭店镇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销售蔬菜案
2024年05月21日,夏邑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郭店镇徐某蔬菜经营店使用的1台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钱豹”ACS-30C7电子计价秤称重不准,用标准500g砝码对该秤进行称重,重量显示为 550g,超出实际重量,为九两秤。后经夏邑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称重测试及重复性测试均超出最大允许误差,结果:不合格。至案发,销售菜品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销售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公布2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7月1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为规范市场计量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依法查处了一批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者合规经营意识,现将该局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三门峡市湖滨区某水产品经营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7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虢鑫农贸市场某水产品经营店在销售水产时,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现场确认该店使用的电子秤存在缺斤短两的违法事实。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违法商户赔偿投诉人500元。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卢氏县某涛卤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3日,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卢氏县某涛卤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一台型号为ACS-15B的电子秤未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签,现场进行检定后,该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泰兴市公布4起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组织开展全市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现公布一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水产经营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12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水产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称重正常,但电子计价秤上无检定合格印,现场也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从未经过强制检定。
该水产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5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电子秤通过按3再按去皮进入作弊程序,按电子秤的单价1,2kg砝码示数显示为2.1kg,按单价2、3、4、5,砝码示数依次显示为2.2kg、2.3kg、2.4kg、2.5kg,按单价6和单价7电子秤示数复位,显示为2kg。经查,2024年2月当事人从一路边水果卡车处购买涉案电子秤,用于水产品称重销售。当事人通过按键“3”+“去皮”启动作弊程序,虚增交易商品重量;因当事人未记录交易详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丁某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2日,根据投诉举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丁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测,将500g标准计量砝码放置于该秤上,按键单价1至单价8,秤的显示重量分别为0.525kg、0.55kg、0.575kg、0.6kg、0.625kg、0.65kg、0.5kg、0.5kg,将该秤重启后重新进行检测,秤的显示读数为0.5kg。经泰兴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检测,上述计量器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通过按键切换的方式改变称量显示值用于农产品销售结算,通过核算,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2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家禽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2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家禽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台型号为ACS-30型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放置秤上,秤的显示重量为0.500千克,后又将该秤操作模式设置为M1、M2、M3、M4、M5、M6六种模式,500g标准计量砝码分别显示为0.520kg、0.550kg、0.570kg、0.600kg、0.620kg、0.650kg。2024年5月24日,上述电子计价秤经泰兴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年底当事人购买涉案电子计价秤用于活鸡称重销售,因当事人未记录交易详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家禽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计量典型案例

2024年,四川省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市场监管领域热点问题,以铁拳行动和硬核举措,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开曝光两例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12月14日,四川省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乐山市计量测试所人员对某加油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收银台电脑正在运行一款软件,该软件涉嫌用于控制加油机计量流量及报税数据的作弊软件。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4月开始租赁该加油站,并以该加油站的名义对外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在此期间为获取更大收益,将该加油站原有的加油机替换成当事人重新购买的3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同时购买并安装了加密狗破坏燃油加油机的正常防作弊系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上述3台加油机的计控主板送到加油机生产商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单》,显示为上述三块主板与原出厂状态不符,不符合本公司型式检定附件报告要求。

随后执法人员又将上述三块计控主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块计控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当事人在经营加油站期间,通过安装加密狗破坏原加油机计控主板中的监控微处理器,实施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使加油机读取的销售金额与当事人实际销售金额产生巨大差距。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00元、没收3台税控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2197421.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12月14日,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乐山市计量测试所人员对加油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处于正在营业状态,现场共有4台燃油加油机、6把加油枪,执法人员现场利用外调设备对当事人使用的燃油加油机采取复现的方式对燃油加油机主板进行通讯连接,发现通讯控制器与作弊软件可以连接当事人使用的1号加油机1号枪的计控主板和2号加油机1号枪的计控主板,并且可以随意控制燃油加油机出油量。

随后执法人员使用专用执法技术设备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计控主板进行检查时,加油机内涉及到计量的应用程序或参数被非法变更时,加油机没有锁机,判定自锁功能不合格。执法技术设备对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变更后,经乐山市计量测试所现场检定的示值误差分别为30.34%、50.15%,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初步判断,上述燃油加油机疑是擅自加装了用于控制加油机计量流量及报税数据的作弊软件程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计控主板送生产厂家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比对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加油量较大的1号燃油加油机1号加油枪(92号汽油)连接的计控主板和2号燃油加油机1号加油枪(0号柴油)连接的计控主板的计量程序进行了改动,加装了作弊软件弄虚作假,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0元、没收不合格燃油加油机2台、没收违法所得428988.9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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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件

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多地发布22起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十堰通报4起电子计价秤作弊典型案例!
31个案例!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多地发布一批民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多项计量新规实施,注册计量师考试准考证开始打印,两机构启用电子证书……
70余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征求意见
四计量组织/机构揭牌,两机构上线电子报告,来看近期计量资讯……
北京、河北、内蒙古、广西、新疆、江苏等地注销94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产业计量资讯快报,十余家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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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订阅2024年版计量法律法规专刊
近日,《中国计量》杂志社为了满足读者需要,对原《计量法律法规专刊》进行了修订,收录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均为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的最新版。更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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