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避债离婚“净身出户”?北京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11 19:30   北京  


明知自己欠着一屁股债,男子李某却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房产和车辆都归前妻所有,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却追不回钱。西城法院近日判决撤销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转让条款。


几年前,男子李某向贾女士借了一大笔钱,但逾期未还。贾女士多次催要不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本息。贾女士赢了官司,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法院调查后发现,李某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就在贾女士起诉前不久,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与前妻约定家中房产和车辆都归前妻所有,且前妻无需给他任何补偿。


贾女士认为,李某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她向西城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与前妻所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李某却表示,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诸多家庭事务,离婚时约定房产和车辆全部归前妻所有是作为对前妻的补偿,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不同意贾女士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和车辆全部分给前妻,且无需任何补偿。这种无偿处分行为导致李某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欠款,应认定其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到了贾女士债权的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贾女士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转让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影响到债权实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要求。对于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法官也提示了几点注意事项。


首先,无偿转让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对等补偿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如果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自己的偿还能力,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像李某这样将夫妻共有房产和车辆都给前妻,也不要任何补偿,就属于无偿转让。


其次,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不合理的财产转移,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撤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在撤销权的范围之内。对于本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权人无法要求撤销。


最后,法官特别提醒,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一定要及时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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