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吴”贩毒集团疑似成员在菲脱罪

文摘   2024-12-11 05:47   菲律宾  



  【菲律宾世界日报专讯】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驳回了对涉嫌在八打雁省经营沙雾制造厂的“龙•吴”贩毒集团成员的毒品案件指控。

  以上是上诉法院第8分庭马马瓦格法官长23页的裁决。

  八打雁地区审判法院第87分庭的法官罗沙溜宣判田某(音译TIAN BAOQUAN),郭某某(音译,GUO ZIXING)、谢某某(音译,XIE JIANGSHENG),洪某(音译,HONG DY),江某某(音译,JIANG MING SHAN,洪某某(音译,HONG LIANGYI),亚曼寿•罗沙里奥•西剎,桑尼•巴乔,埃瓦道•罗仁佐和尼斯托•巴乔等11人违反2002年《综合危险毒品法》第11条和第8条的罪名无罪。

  第11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者将受到惩罚,而第8条规定,对参与制造任何毒品者的人处以终身监禁和50万至100万比索的罚款。

  审判法院裁定,控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等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而且也缺乏证据表明被告等是有意识持有被查获的毒品。

  法院补充说,在“兴高素农场”没有发现任何设备、机器或其他工具,显示该农场正在生产沙雾或任何毒品。

  然而,法院认定岳某某(音译,YUE HAI LONG)违反了《综合危险毒品法》第26条,判处其15年监禁和罚款50万比索。


  岳某某据称亲自监督了木箱及其他含有黄樟素(SAFROLE)的物品的卸除,黄樟素是的“前体”。

  这些指控源于菲缉毒署(PDEA)的特工于201846日对八打雁省兴高索农场大院一座仓库和一个农舍的突查,后来发现该两处是沙雾制造室。

  PDEA这次行动还查获了60升沙雾。

  在宣判无罪后,总检察长办公室将此案提交给上诉法院,要求推翻原判,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八打雁法院的无罪判决。

  








菲律宾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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