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现金、故意损毁人民币是违法行为!

文摘   2024-09-06 10:39   广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拒收人民币现金、故意损毁人民币均是违法行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损人民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自发行以来,已发行五套人民币。现行流通的人民币,包括第五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5角、1角纸币及1元、5角硬币,第二套人民币5分、2分、1分硬币。


现行流通人民币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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