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7了还是第一次进法院,法官能把我们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办,我谢谢法官!”,一起案件的原告在签收调解书后这样对承办法官说道。近日,大杨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2024年8月5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通过大杨树镇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刘某以60万元价格向王某购买位于大杨树镇某处楼房一套,协议签订后刘某立即向王某支付3万元定金,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中介费,双方约定2024年8月20日前将剩余首付款27万元付清。由于种种原因,刘某于8月21日联系王某支付房款,但王某以刘某未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已构成违约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刘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并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秉持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不肯作出让步,原告刘某认为只是晚一天付款而已,20号拨打被告王某的电话没人接听,导致不能得知被告的账户,无法转账。被告王某则认为通过中介就可以找到自己的账户,自己外出吃饭没听见手机响,而且原告当时说房屋漏水不买了。随着时间来到了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旧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涉房屋已经出售,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如此一判了之,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并不能有效解决,为切实解决原被告的纠纷,承办法官多次致电原被告双方,针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具体分析,原告确实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属于违约情形,考虑到原告只晚于约定付款日期一天,询问双方是否能各退一步,减少各自的损失,通过数轮的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了调解协议。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同时王某退回原告刘某部分定金,因考虑到被告王某家在外地,为该案件已经多次来到大杨树镇,为减轻当事人负累,遂决定通过云晤网上调解,被告在调解结束后立即返还原告定金5000元。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一种手段,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情、理、法相融合,切实起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作用。大杨树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将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鼓励当事人当庭履行,实现实质性解纷,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法官提醒: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但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秉持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切不可随意“变卦”,否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造成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编辑:敖 洋
监审:秦 丽
终审:德丽娜
监制:王 明
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