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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2024-12-19 19:03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4〕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促进草原生态改善,推动草原高水平保护,实现草原资源合理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正确处理草原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推动形成机制顺畅、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格局,持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永葆草原生态和发展活力。

二、严格保护管理

(一)精准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以草原承包为基础,科学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草原,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划定要做到四至边界明确、权属明确、生态现状明确、监管责任明确“四个明确”,并实行矢量化上图,数字化管理。划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核定合理载畜量。省级林草部门每5年核定、发布全省及各市州、县平均理论载畜量,指导草畜平衡工作。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依据草原面积、草原生产力、放牧时间、补饲等指标核定年度理论载畜量,经市州级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将核定的载畜量落实到户(生产经营单元),开展村级公示,作为落实草畜平衡的监管依据。县级核定的年度理论载畜量不超过省级核定理论载畜量的10%。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展超载牲畜核减工作,并落实到户(生产经营单元)。

(三)规范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对禁牧区的草原实行禁止放牧利用保护措施。禁牧区草原植被恢复较好、具备刈割利用条件的,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刈割利用方案,经市州级林草部门论证评估,报省级林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对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核定的理论载畜量科学合理放牧利用,不得超载过牧,并积极推行休牧、轮牧等合理利用方式。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草原,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原住居民生活必需的放牧面积和区域,允许适度放牧。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科学谋划、有序实施草畜平衡区管理。

(四)明确实施期限和调整原则。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管理的实施期限为5年。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草原生态恢复成效评估成果进行调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生产能力两项指标均达到本区域同类型草场平均水平的禁牧区,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下降,不宜继续放牧利用的草畜平衡区草原应调整为禁牧区。

(五)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林草部门加大草原修复治理力度,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复。对黑土滩和沙化等重度退化草原,采取鼠害防控、人工种草、禁牧封育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促进草原生态正向演替。对中度退化草原,采取休牧轮牧、免耕补播、飞播种草等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划破草皮、松土施肥等措施,稳定和提升草原综合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确保生态修复成效持续发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高效节水灌溉等草地改良技术,提升草原改良效果和产出能力。

三、提升监管能力

(六)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本区域综合执法部门的草原行政执法职责,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定期开展禁牧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放牧、偷牧等行为。

(七)提升草原监测预警能力。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加快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动态感知系统建设,建立基于草原生态变化和放牧利用管理为导向的监测预警体系,实时掌握植被盖度、生物量、气象、放牧利用等情况,提高及时捕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的能力。健全完善禁牧和草畜平衡监测评价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草原调查监测评估,定期发布草原监测评估报告,支撑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

(八)提高网格化监管能力。以林(草)长制为抓手,发挥五级林(草)长作用,加强工作调度和巡查,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纳入林(草)长工作责任清单。压紧压实生态护林员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工作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管护区域清晰、巡护监管全覆盖,实现数字化管理、网格化履责、法治化运行。

(九)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林草部门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社会监督。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有奖投诉举报办法,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投诉举报有门、投诉举报有用、社会监督有效。

四、完善管理机制

(十)健全法制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配套完善的法制体系,制定出台全省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强化草畜平衡和禁牧执法监督,夯实草原保护利用的法治基础。省级林草部门加快制定草原休牧、轮牧及种植牧草、草种管理制度规范,补齐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短板。各地区要健全完善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机制,增强村规民约在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中的约束作用。

(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结合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健全牧民履行禁牧义务与补助资金挂钩、牧民落实草畜平衡责任与奖励资金挂钩、生态护林员履职与绩效补助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调动牧户、生态护林员互联互促、相互监督的积极性,提升禁牧和草畜平衡制 度落实质效。

(十二)完善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林(草)长协作机制作用,重点推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功能区和共牧区的草原资源保护。相邻地区林(草)长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监管责任缺失、越界放牧、错时抢牧等问题,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提升跨界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水平。

(十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林草、农业农村、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林草部门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划定工作,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核算、发布各地理论载畜量,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草原畜牧业生产、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统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建立饲草料生产和牲畜存栏量等数据统计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五、加强工作支撑

(十四)加强科技支撑。科技、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组建专业技术团队,强化草原保护修复的科技支撑。开展草原保护技术体系研究,推进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智慧草原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快优良乡土草种基地建设,加强品种引种、选育、驯化研究。加强高产优质人工草地建植技术研究推广,提升人工草地生产能力。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提高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五)规范草原流转行为。林草部门加强对草原流转行为的监管,规范县、乡、村三级草原流转程序。流转经营草原的经营主体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

(十六)支持饲草业发展。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科学编制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加强草原种植牧草行为管理,积极推广良种良法,鼓励牧民利用牲畜圈窝种植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支持专业合作社结合退化草原修复建立多年生人工草地。林草部门要加强对人工草地的监督管理,防止草原退化沙化、水土严重流失或开垦为耕地。

六、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切实把草畜平衡和禁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注重加强对乡镇、村级工作的指导,合力做好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工作。建立草原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机制,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成效。每年安排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 资本参与草原保护修复。深入开展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科普活动,面向农牧民群众提供通俗易懂的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夯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群众基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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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责编:殷海燕;

监制:马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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