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最早提出制订《科普法》——回顾《科普法》出台背景与过程

政务   2025-01-17 14:02   北京  


编者按:


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这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普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民众的科学素质,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摘编自《回顾<科普法>出台的背景与过程》一文,作者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起草工作,是两个起草组的负责人之一。

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科普法》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对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作为曾亲身经历这一全过程的人,至今仍感到十分荣幸,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本文从历史背景、国内调研、国外考察、讨论焦点、重大修改五个方面做一个简要回顾。


历史背景:响应社会需求

《科普法》应运而生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领域对科学技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1991 年 5 月 23 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科协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把工作重点转移推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具有战略意义。


1993 年年初,中国科协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汇报提纲》,并向中央书记处和宋健同志做了汇报,其中提出:“科学技术的普及是一种全社会的公共行为……建议着手组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可以说,是中国科协最早提出制定《科普法》的


在中国科协提出的基础上,国家科委于 1994 年 7 月也向中央报送了《关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汇报提纲》,其中也提出:鉴于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有必要对政府、团体、公众的行为、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规范。


1994 年 11 月 3 日,胡锦涛同志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普及工作的汇报。会上决定了关系科普事业发展的三件大事:一是要以中央名义下发一个加强科普工作的文件;二是要做好科普立法工作;三是要召开全国科普工作会议。


不久,1994 年 12 月 5 日,即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制定《科普法》,把科普工作提到国家兴旺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根据中央的精神,1996 年国家科委把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工作列入本部门的立法规划。


科普立法工作首先从地方开始启动。自 1996 年起,先后由河北、天津、江苏、北京、湖南、四川、陕西、宁夏、新疆、贵州以及抚顺、广州、沈阳、郑州等 10 省 4 市制定了科普条例,为国家科普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与此同时,从九十年代中期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多次呼吁制定《科普法》。特别是在 2000 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280 多位代表提出 6 件议案,要求制定《科普法》,得到全国人大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国内调研:两阶段紧张工作、

多次较大修改


起草和制定《科普法》,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做好深入的调查研究。科普立法的调研从国家层面主要分《科普法》起草之前和起草过程中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 年 10 月到 2000 年 7 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有科技部、中国科协同志参加的调研组,先后到辽宁、云南、河北、上海、江苏、宁夏进行了调研,了解地方科普情况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问题是:一是对科普工作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还认识不够;二是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三是科普经费不足;四是科普场馆设施匮乏;五是科普组织和队伍不健全。


在调研的基础上,2000 年 8 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牵头起草《科普法》草案,专门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得到了李鹏委员长和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的批准同意,自此,《科普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第二阶段:从 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6 月,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1 月 19 日,召开了科学技术普及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科普法》起草工作方案。此后,起草过程中先后组织了多次文献调研、实地调研和各类会议研讨:一是文献方面的调研。起草初期,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编印了几十万字的参阅材料;二是实地调研,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先后到天津、四川、吉林、北京、新疆等地进行调研,并将草案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征求意见。


经过近一年的紧张工作和多次较大修改,完成了《科普法》草案。2001 年 12 月 10 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讨论了草案,决定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 年 1 月 16 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的议案,正式进入审议阶段。


国外考察:借鉴有益经验、

提升科普工作


为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开展科普工作的有益经验,由中国科协和科技部分别组织了两个考察团,对美国、加拿大和英国、法国进行了考察访问,取得了很大的收获。


1、管理体制多元分散。美国、加拿大政府没有专门的科普主管部门,主要由国家科学基金会、航空航天局、能源局承担科普工作;英国和法国由政府科技部门负责。


2、非政府组织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如美国科学促进会、史密桑宁协会等。


3、大学和科研机构成为科普的重要阵地,政府赋予其向公众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4、重视科普场馆的建设,美国有 560 个科技类博物馆;法国有 250 多个科技博物馆,每年都吸引大量观众前来参观。


5、注重对科普人才的培养,很多大学设有科学传播专业。


6、政策法规的保障,虽然没有专门的《科普法》,但有税收优惠、科研机构科普义务等规定。


讨论焦点:集思广益六大核心问题


《科普法》起草的过程也是讨论的过程,不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讨论的范围小到起草组、领导小组中,大到中央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方面,直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集思广益达到逐步完善的目的。


1

关于科普的定义


起草过程中对科普的定义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但到最后《科普法》出台,也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共识的定义。最后采用了另一种方式进行表述。


2

关于科普的管理体制


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科普管理体制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分歧点主要在于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职责。最终,全国人大采纳意见,在《科普法》中规定: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政策引导、督促检查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3

关于科普的经费投入


在起草初期,不少人提出希望在法律中规定科普经费的刚性标准。但财政部门认为,各地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难以统一。最后写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


4

关于科协科普主力军问题


对科协组织在科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多数人给予充分肯定。最终,《科普法》明确提出科协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


5

关于按照市场机制运行问题


科普是公益事业,但可采取市场机制促进社会力量投入。


6

关于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问题


法条提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不能随意把不同学术观点当作伪科学。


重大修改:有增有减、两审通过


在《科普法》起草过程中,最多时一共有八章四十四条,比后来正式颁布的《科普法》多两章十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和“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两章被删除,而其中的主要精神在相关章节或总则中有所体现。


除了减少两章这种大的修改外,许多条款也作了重大修改,如对管理体制、经费投入等都进行了反复论证和调整。2002 年 4 月和 6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和第 28 次会议两次审议了《科普法》草案。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普法》,标志着科普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为依法做好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普法》两审即通过,说明了科普立法具备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科普法》集中了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科普工作的一个创新,也标志着科普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为依法做好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协在起草《科普法》的工作中,始终得到党组、书记处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党组书记、书记处第一书记张玉台在《科普法》起草的每个阶段都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徐善衍作为《科普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在每次领导小组会议上都发表重要的修改意见,特别是详尽反映科协系统对《科普法》草案的意见建议,推动了《科普法》的起草工作。这些都为我们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同志提供很大支持帮助。



策划制作

作者丨崔建平 中国科协原调研宣传部巡视员兼副部长

策划丨陈焱

责编丨陈焱 王梦如

审校丨徐来 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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