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一
庄新武:
本院受理原告林开能与被告庄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庄新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开能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庄新武负担(限庄新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公告二
谢剑新:
本院受理原告吴智雄与被告谢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吴智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吴智雄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公告三
史松峰: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连与被告史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史松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玉连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4%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史松峰负担1492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林玉连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ND-
来源 | 仙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