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3.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4.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5.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
6.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7.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8.一项收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的价格。
9.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名称和服务内容。
10.行业协会、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规定负责组织落实。
哈市市场监管局提示,相关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要出现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行为,否则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