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一起来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18 16:11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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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赤峰砂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SAFE PRODUCTION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项重要举措,进一步督促警示生产经营单位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敖汉旗安委办将持续曝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身边的案例警示身边的人,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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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为贯彻落实《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领域旗县区间安全生产交叉互检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带领专家到敖汉旗开展安全生产交叉互检工作,2024年8月30日对赤峰砂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季某制定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实施6、7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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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季某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季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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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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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本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签订《法定代表授权书》,当事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处理单位相关事宜,应认定当事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责任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七项职责,其中包括要求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分析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多数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意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达标,是确保安全生产最快捷、最根本的方法。一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好带头表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样能够引领从业人员注意遵规守纪,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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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梦阳
一审:张艳慧
二审:薛富元
三审、签发:刘相波


敖汉旗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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