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为指导和规范全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节安全管理,科学合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建立安全、稳定、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旗城镇区划、人口分布、人文习俗及历年烟花爆竹经营状况等实际,现就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由旗县统一规划、属地乡镇具体布点,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二)严格按照敖汉旗行政审批有关工作制度要求,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工作的规划、审批、核查等环节做到“全覆盖、严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零售店(点)。(三)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关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营业面积等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四)按照各乡镇苏木街道确定并上报相关材料的顺序,进一步控制和降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总量。(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包括零售店和零售点两种形式: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只对敖汉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办理);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90天。(二)烟花爆竹零售店、春节期间的零售点应采取专店销售(即在零售经营场所内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不得在零售经营场所内同时销售其他商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经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除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新惠城区外环路以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其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为单层建筑,不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内;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与公路、铁路、桥梁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不应设置在耕地、草地、林地以及影响行洪安全的河道等地点。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树林、草木茂盛、柴垛附近等易发生火灾的地点。1.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严禁出现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一证多摊等现象。2.烟花爆竹经营、存储场所内的地面应平整,不应存在影响物品堆垛稳定及人员安全通行的坑、洞、绊脚物等。3.经营场所内货物堆垛不应遮挡张贴的证照、制度、规程以及安全警示标志。5.产品储存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计算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6.产品储存仓的存放药量计算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面积和存放限量。(一)提交申请(2024年11月1日-11月27日)1.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确保零售店(点)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出具布点规划意见书。 2.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将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申请材料交至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原安监办)。由相关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并签字确认,并按照审查合格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3.各乡镇苏木街道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现场核查规定的时限前三天内,向旗应急管理局提交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场核查名单。4.超过时限未提交烟花爆竹零售申请的,将不再受理相应审批事项。(二)现场核查(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4日)1. 结合历年全旗烟花爆竹经营实际,2024 -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指派工作人员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方式开展,即:①11月7日起至11月13日,受理四家子镇、下洼镇、四道湾子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②11月14日至11月15日,受理长胜镇、贝子府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③11月18日至11月19日,受理兴隆洼镇、丰收乡、萨力巴乡、敖润苏莫苏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④11月20日至11月22日,受理金厂沟梁镇、古鲁板蒿镇、牛古吐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 ⑤11月25日至11月26日黄羊洼镇、玛尼罕乡、木头营子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⑥11月27日至12月1日,受理新惠镇、新洲街道办、惠州街道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场所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工作。对各乡镇苏木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受到天气影响或与其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核查时间向后顺延。2.在旗应急管理局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待全旗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场核查完成后,由旗应急管理局重新组织现场核查。超出本通知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将不再受理。3.在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接到因许可核查相关事项(如用地、邻里之间等)存在纠纷的,易引发矛盾或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存在的,立即中止审查核查。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相关当事人在化解矛盾纠纷后,于本文件规定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限内重新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的不再受理许可申请。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旗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四)申请受理(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0日)经乡镇布点规划、初审同意,旗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确认安全条件合格,且其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零售店(点),其主要负责人在手机下载并登录“蒙速办”,由本人携带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取号扫码录件,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审核发证(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3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统一交由旗政务服务中心通知并发放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本人需携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至少2人安责险保单)到旗政务服务中心出证区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乡镇苏木街道安监办要及时将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名单报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备案,旗应急管理局将全旗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名单报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4.零售店(点)负责人、销售人员等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统一汇总报旗应急管理局);5. 零售店(点)负责人、销售人员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烟花爆竹,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必须与申请书中的主要负责人一致);7.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复印件;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4.零售店(点)负责人、销售人员等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统一汇总报旗应急管理局);5.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烟花爆竹,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必须与申请书中的主要负责人一致)。(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名称应采用“敖汉旗+乡镇+负责人姓名+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形式。(二)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并交回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四)零售经营者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自行终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苏木街道办,由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办对返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营(零售)者不得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并收回到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统一交至敖汉旗应急管理局。(五)对于确需临时占用耕地土地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在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自行终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后,应当按照有关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清理、拆除其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并将经营用地恢复原貌。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长期);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8. 2024-2025年度敖汉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