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表示此前已下达整改通知书
10月30日,记者联系了小区物业,物业负责人吴先生表示据他了解,挖掘地下室的院子归涉事业主所有。此前物业方面了解相关情况后,曾多次与涉事业主协商劝阻,并且书面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方停止施工并将院子恢复原状,但对方并未停止施工。“目前物业方面已将相关情况报告给辖区执法部门,我们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此事。”吴先生说。
记者随即联系到小区辖区执法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已收到相关情况的反映,正在按照流程处理中。
律师说法
私挖地下室扰乱建设规划,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院子归业主所有,业主是否就有在院子里私挖地下室的“自由”呢?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李鑫律师。李鑫表示,根据《民法典》274条规定,除非绿地明确标示为个人所有,否则小区内的绿地应视为全体业主共有。因此,确定院子是否归属业主个人需要看产权证书上是否有相应的面积,否则开发商出售或赠与院子的行为属于无效,院子仍为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李鑫表示,即便院子确实归业主所有,其在建设规划时也是作为院子存在。如果业主在院子内进行私挖地下室、池塘等行为,就是扰乱建设规划,可能会破坏地下管线,造成漏电、漏水等问题;甚至导致地面支撑结构受到破坏,从而影响整体建筑物的稳定性,造成安全隐患,危及人员安全。“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就出现过业主私挖地下室导致严重后果,结果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李鑫说。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毕崇来
编辑:吴涛
投稿邮箱:laoyoul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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