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二批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2-27 16:22   湖南  

  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激励违法行为当事人自我纠错,让市场监管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发布第二批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平江某菜市店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经营某菜市店铺使用的电子秤准确度被破坏,该电子秤经检验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同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今年7月遭受洪水灾害,家庭情况困难,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


岳阳楼区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有1袋(袋内剩余13小根)已开封的“脆皮肠”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通过拆分方式,将超过保质期的“脆皮肠”以每份9.9元的价格直接销售4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仅脆皮肠一个品种,货值金额小,涉案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同时,涉案产品来源正规,出厂检验合格,未有因食用过期脆皮肠引起不适的相关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参照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


岳阳南湖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岳阳市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小,案发后对涉案产品主动召回,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通报函》,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某牌(冰糖仔姜)预包装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未发现因食用涉案食品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案例(五)


汨罗市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某牌鱼尾”还剩4包超过保质期,因未及时清理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只有一种、货值金额小,案发后积极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岳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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