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33年的王某,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
从那天起,母亲就搬到朱大家住下了。朱大对母亲那是照顾得无微不至,吃喝拉撒睡都管着。2024年2月,母亲因病去世了,丧事也是由朱大操办的。朱二虽然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但在法律上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可是从情理上来说,朱二实在太不像话了,平时对母亲不管不顾,分遗产积极性可高了。还有一个问题是,母亲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这笔钱加起来有57580.55元呢,可不是个小数目。朱二提出,从2012年开始,其所在的村组先后四次被征地。其中,2018年前母亲共分得32086元,由朱二领取;2018年后母亲分得193991元征收款,均由朱大领取。母亲去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合计57580.55元。大儿子朱大说,2018年之后的这6年时间,朱二从没有照顾母亲的生活,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赡养费用,尤其是2021年正月起,母亲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员二十四小时看护及药物控制,朱二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另外,朱大为母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3000余元,朱大赡养、照顾王某以及办理丧事费用已经远远超过征收款和丧葬补助金等。法院认为,朱二要求分割的征收补偿款,已因母亲患病治疗、老年痴呆照顾、丧事办理等事项超额支付完毕。这部分不予支持。
朱二要求分割的丧葬补偿金,因朱大办理丧事已经支出,所以丧葬补助金归朱大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属于母亲的近亲属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也就是说,母亲个人账户12436.55元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抚恤金36936元属于可以分割的财产,抚恤金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处理。而朱二的行为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所以朱二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守住良心的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安宁。
良心是个好东西,希望我们都有。为天地,为众生,更为自己。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