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公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网络谣言案件

政务   2024-12-26 15:20   云南  




2024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自行动开展以来,丽江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蹭热点”“带节奏”,炒作敏感案事件进行引流牟利;发布虚假图文视频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等网络谣言。


截至目前,丽江共侦办案件101起,整治互联网平台企业106家(次),关停违法违规账号3个,清理网络谣言信息182条,签订违法犯罪信息清理整治责任书74份,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63起,发布普法宣传32篇,有效净化了网络生态环境。


在这些案例中,哪些是能被我们一眼洞穿,而哪些又曾是让我们深信不疑的呢?一起来回顾一下吧,请大家引以为戒。



2024年度丽江公安

十大典型网络谣言案件


案例1:惠某某编造“炸毁法院大楼致25人死亡”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3日,惠某某在网上发布“炸毁法院大楼25人死亡”的视频,并在配文内编写了引爆炸弹的前因后果及危害。经查,惠某某在网上发布的视频系在家附近拍摄的风景视频,所配的音乐及文字是其在手机上刷到的网络不实内容,视频发布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惠某某作出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案例2:李某某编造“这个医生不看病,永胜县医院”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4日,李某某发布了“这个医生不看病,永胜县医院”的虚假言论视频。经查,李某某当时为了泄愤,便随意制作并发布了信息,给当事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3:颜某某编造“车脑壳都变形了人在里面死了”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23日,颜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发布了一条其通过网络下载的交通事故视频,并在评论区写道:“货车那个,车脑壳都变形了人在里面死了”。经调查核实,视频中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24年2月23日,该事故无人员死亡。按照规定,永胜县公安局依法对颜某某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4:罗某某编造“虚假寻人启事”网络谣言案

2024年4月18日,罗某某在网上发布“其儿子失踪,对提供线索人员进行重金报答”为内容的虚假寻人启事和网络谣言。经查,罗某某为吸引眼球,使用朋友李某某的照片制作了“寻人启事”虚假图文视频发布于网上,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李某某编造传播“两人相互搏斗致人受伤”等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23日,李某某为吸引眼球,在微信群内发布“前任与现任相互搏斗”“拿斧头伤及无辜”“喝百草枯”等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经查,李某某将当天看到的两人争执的过程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回家后肆意编造了信息并发布在微信群内。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李某某编造传播“西瓜你们还敢吃吗”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16日,李某某为博取网络关注,发布“和爱村的西瓜吃不成,天天打药,前久才吃西瓜si人。发给你们外地人看看。我们华坪的西瓜你们还敢吃吗?”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7:李某编造传播“老人自焚”网络谣言案

2024年8月29日,李某编造传播“还是要善待老人,两个老人逼成啥样才双双自焚”谣言信息。经查,当天李某看到附近一居民家着火,便拍摄了现场视频,为博取关注吸引眼球,又配以不实言论将视频发布在网上,其行为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8:永胜侦破针对个人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信息案

2024年7月28日,肖某为打击报复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12条针对袁某的侮辱性言论信息,属于不实言论,对袁某个人名誉、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肖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9:鲁某某编造“谁说有章的猪肉就安全了”网络谣言案

2024年9月24日,鲁某某在网上发布“谁说有章的猪肉就安全了”的谣言信息,并配以超市售卖猪肉的视频,让群众对猪肉质量产生担心,扰乱了社会秩序。经查,鲁某某发布的信息为不实信息。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结某某编“养肥了自己,坑苦了老百姓”网络谣言案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结某某分别在多个平台持续发布“鲁某某强占农田种植苹果,养肥了自己,坑苦了老百姓”网络谣言。经查,双方之间确有矛盾纠纷,但在相关部门调解下已得到有效解决,结某某持续发布的内容属于不实信息,给当事人及其企业都带来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云南丽江警方”微信公众号

编辑:丛   林
校对:李贵芳
审核: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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