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都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赵某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前不久,赵某等人醉酒后在钟楼滩辖区一酒楼发生吵闹并引起争执,后业主报警,钟楼滩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警情时,赵某等人拒不提供个人信息,民警见其醉酒出于安全考虑将赵某等人带至派出所并留置醒酒,在留置期间赵某大声吵闹并辱骂处警民警,态度极其恶劣,致使派出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后报治安管理大队,经大队民警调查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投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供 稿:武都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张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