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粮食经营更要依法依规。《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各环节提出了规定要求,现将相关内容提醒如下:
一、收购环节
1.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每年收购前或收购开始二十天内向收购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2.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3.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食应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二、储存环节
1.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仓储设施,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2.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3.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三、销售出库环节
1.粮食存储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2.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要严格把控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不得以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运输环节
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五、统计制度执行方面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感谢您的大力支持与辛勤付出,希望您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为保障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我们,电话0391-663347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