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粮化”违法,这些问题要清楚

时事   2024-12-19 10:14   广西  

一、什么是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非农化指的是耕地被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的范围比较大,其中包括粮食种植、林业种植、果蔬种植、水产养殖和禽畜养殖及一些杂粮种植等等。

“非粮化”就是指不能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做除了种植粮食之外的事情。粮食是指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薯类等五大作物

二、“非粮化”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被盲目用来扩大城镇面积,开发楼盘、修建道路;有的被用来作为开发区,建厂房;还有的随意提高林带标准;或者将大好农田随意用来退耕还林、还草。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本来是粮食主产区,被农户自作主张,随意用来种花植树。

(3)挖塘养鱼、非法取土。永久基本农田,被随意用来进行搞养殖,挖塘养鱼。

(4)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等。对于耕种不方便、种地经济效益较小的地块,或者边远山区、梯田区、农田灌溉不配套地区,部分农户既不流转,也不自种,随意撂荒,因而造成了土地浪费。


三、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种粮吗?

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只能用来种粮食作物。但下列情形也符合规定:

(1)部分可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基本农田只能种植粮食,不能种植其他农作物吗?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在基本农田划定的时候,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以及蔬菜生产基地,都被划为基本农田,这部分基本农田是可以种植原先这些农作物的。

(2)可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作物种植都不是只有一季,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轮作、间作是常见作法,这种情况不被允许吗?当然不是这样,新规定明确,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因此来说,间作、轮作、套种其他农作物是允许的。其他农作物主要是指蔬菜作物(西红柿、茄子、辣椒、黄瓜、丝瓜、豆角)、油料作物(花生、油菜、芝麻、大豆)及纤维作物(棉花)等一年生经济作物,禁止种植水果、茶叶、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四、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永久基本农田有“四严禁:

(1)严禁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新建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怎么处理?

坚持分类施策,对现有耕地“非粮化”问题,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不同情形,逐个逐块有序推进整改,恢复种粮。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作设施农用地的由政府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占用一般农田用作设施农用地的能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一律督促办理好设施农用地手续。

(2)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一律进行复垦复种。根据上级要求,一律开垦成水田,种植水生作物(水稻、莲藕)。

(3)占用永久基本耕地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或者林木,一律进行翻耕种植旱粮农作物。

(4)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实行“零容忍”,坚决强制拆除。


六、“非粮化”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万元/亩,下同)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2)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4)《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七、“非粮化”问题工作要求

(1)加强耕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对“非粮化”的约束。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政府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没有规定必须种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也就是村集体无权以“非粮化”为由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强行收回承包地。因此,各村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发挥承包经营合同民事协议对耕地“非粮化”的约束作用,避免单纯以行政工具整治耕地“非粮化”。以合同协议方式防止耕地“非粮化”能够让承包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避免事后施加“非粮化”约束对其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利可能带来的损害。

(2)严格动态监管监测。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切实加强耕地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新增问题,必须坚决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劝阻。鼓励群众举报破坏损害耕地如工商资本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及其他非农建设、长期撂荒耕地等行为。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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