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免费理疗活动时受伤,责任谁担?

文摘   2024-12-04 19:10   江苏  


案例详情

张阿姨参加天天公司(化名)在门店内组织的免费理疗活动,因店内人群拥挤而跌倒,随后张阿姨在天天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至卫生院治疗,后转入当地医院治疗。张阿姨认为天天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店内以及正在进入店内的人员进行人流疏导、控制,导致店内拥挤进而造成其跌倒,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天天公司系一人公司,陈某系唯一股东,应对天天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后张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天公司抗辩称,店内张贴的“进店须知”明确载明,凡年满75周岁或行动不便者,须有家属陪同,安全自负。其已明确告知张阿姨参加活动需有家属陪同,张阿姨受伤前曾连续多日来店参加活动,且均有人陪同,但事发当日张阿姨是自己独自前往的,所以张阿姨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保障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秩序维护等方面符合人身安全的相应标准,如因其未保障应有的安全性,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天天公司以免费体验理疗服务作为营销方式,吸引更多不特定对象进入其场所,而该场所具有公共性。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未能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有效管理其场所内人员的秩序,其工作人员甚至在人群已经出现相对拥挤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安全,直接导致了张阿姨受到人群的拥挤涌动而摔倒的事故发生。因此,天天公司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过错。

事发时,张阿姨年纪已大,自身亦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在没有成年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独立完成排队、取号等活动,明显与其管理自身风险的能力不相适应与匹配。张阿姨的近亲属未能尽到审慎的扶助和保护义务,应适当减轻天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天天公司对张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天天公司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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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商场、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如餐馆应避免地面湿滑,酒店应配备安保人员,游泳馆应配备救生员,以及消费者遭遇侵害及时救助等等。而作为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来说,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在遇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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